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