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