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