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五)其他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第三项调解组织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