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督学应当根据需要对责任区内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二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