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单项、局部的专项督导和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的经常性督导等形式。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