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形成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建筑风貌保留比较完整,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三分之一;
(三)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地域特色,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承形式良好。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财政、旅游等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并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