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二)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三)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