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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