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定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批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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