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者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地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确需要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县城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附于城镇道路的地下管线,因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破路抢修,并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抢修完工后立即修复,保证路面质量和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