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城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交通、消防、环境卫生、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

依附于城镇道路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线、杆线设施,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经自治县住建部门批准后,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杆线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或者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