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和畜牧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