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供水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取水工程设施的规范建设和保护管理;
(二)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卫生保洁,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
(三)负责入厂水、出厂水日常水质检测,按月向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发现入厂水不符合水质标准或者出厂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处置机构,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