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水环境质量。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城市、县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信息;

(四)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

(五)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六)组织制定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七)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八)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就黑龙滩水库来水与成都市相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联合协调机制,动态掌握来水水质状况,确保黑龙滩水库水质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