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负有巡查责任的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全面掌握水源地安全情况。对一级保护区应当每日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对准保护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巡查。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