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违法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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