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实行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住宅小区规划,明确建设时序,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住户使用需求。
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无法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的,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必须拆除,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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