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做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压占城市主干管线的;
(四)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的;
(五)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六)占用行洪通道,影响河道综合治理的;
(七)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
(八)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整体搬迁或者改造的城中村内申请建设的;
(九)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能满足规划条件要求设置停车泊位的;
(十)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划条件的;
(十一)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树名木的;
(十二)侵占有林地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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