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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