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实行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