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在60日内修改完毕,并且重新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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