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自治州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与相关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县(市)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与乡规划、村规划相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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