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城市化管理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面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

不得践踏草坪,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