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堆放物料的地点、面积和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水泥等杂物。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