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设立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明确考核鉴定的职业、等级等事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家选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承担评审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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