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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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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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核发的,证明其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能力的凭证。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具体负责考核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在职人员,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Chapter 2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省考核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三)对全省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管理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五)组织拟定国家考核鉴定试题库(以下简称国家试题库)以外的考核鉴定试题;
(六)核发各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一)对本市考核鉴定初级、中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
(二)对本市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本市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四)核发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一)对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管理本县(市、区)的考核鉴定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三)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Chapter 3考核鉴定机构
(一)具有与拟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每种考核鉴定的职业有与拟考核鉴定等级相适应的三名以上考评人员;
(三)有必要的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国家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拟考核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
(二)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
(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家选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承担评审所需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条件已无法满足考核鉴定职业或者等级的需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该考核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改进。
Chapter 4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员
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考核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核。
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考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评分结果等不正当要求。
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考核鉴定活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向考核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考核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
Chapter 5申请考核鉴定的条件
劳动者可以跨区域申请考核鉴定,具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领一个至多个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一)取得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在同一职业岗位工作满六个月的。
(一)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
(一)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或者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三)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
(一)取得技师学院毕(结)业证书的;
(二)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三年的。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者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有技术专长并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考核鉴定。
Chapter 6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考核鉴定的职业、条件、时间等信息,并根据各地报名情况,及时组织考核鉴定。
考核鉴定机构收取考核鉴定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质量督导员到考核鉴定场所实施现场督考,并对考核鉴定的过程予以记录。
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应的初级、中级考核鉴定时,免除理论知识考试,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考核鉴定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鉴定机构提出。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与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鉴定机构出具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
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向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考核鉴定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其保存的有关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查询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有关情况。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鉴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者考核鉴定费用,并为其进行考核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