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