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三)水产、畜禽养殖;

(四)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化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