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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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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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4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9月1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其他基本法律;
(三)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同经济、社会、政治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熟练地掌握与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应当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事业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从业水平;
(四)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利用学法日集中学习、宣讲、辅导;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和报刊的法制栏目;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月)、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文艺表演等活动;
(四)其他有效形式。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五)与有关部门配合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试、评比和奖惩;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八)组织、指导、编写法制宣传教材;
(九)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本行业、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设置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执法实绩考核。
录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核或考试成绩作为录用、任命、聘用、年度考核、定级、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
法律培训教育合格证书由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