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犬类以及其他宠物入园,导盲犬除外;

(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三)擅自挖土采石、破坏公园地貌,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以及树木上钉拴、刻画、涂写,损坏公园设施;

(四)攀折花木,采挖植物,损毁绿地林木;

(五)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

(六)在禁止区域游泳、滑冰、钓鱼、踢球、打陀螺、野炊、露营;

(七)用绿化用水、湖水、河水以及喷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洗车、洗物;

(八)破坏水体设施或者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九)擅自张贴、悬挂、发放广告宣传品;

(十)酗酒、赌博或者从事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一)擅自搭建棚舍、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