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消纳场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未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进行记录和数据汇总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