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沿途丢弃、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的;

(三)未随车携带准运证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