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的,由石刻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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