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二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文件;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等事项;

(三)运输合同、消纳合同;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排放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