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下列物业管理义务:
(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物业自行管理活动;
(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三)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四)劝阻违法拆改房屋和私自搭建建(构)筑物、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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