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结算、续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二)房屋灭失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帐面余额返还业主;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低于首次交存额30%的,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商品房业主按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续筹,房改房业主按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续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