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未封闭物业管理区域及单体楼的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在向业主、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承接验收前,必须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达到房屋完好,并移交相关资料。

售房单位改制、兼并、破产等的,在完成物业承接验收前,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承担该物业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进行物业承接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