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业主大会未能成立或者无法确定管理方式的,经业主同意,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
曾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原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曾实施物业管理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其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综合服务最低等级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该等级最低政府指导价格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