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开发建设单位确定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在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临时管理规约;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物业服务保证金交纳证明;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交代收保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实施物业管理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须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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