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开发建设单位确定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在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临时管理规约;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物业服务保证金交纳证明;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交代收保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实施物业管理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须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