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住宅物业及向两个以上业主出售的非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物业服务用房,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