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二)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并向接受服务的业主收取约定的费用;

(三)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服务。

(四)对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代表业主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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