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每年度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且将结果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等民办学校信用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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