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收入中按照2%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当期学校资产总额的30%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指定的专户存储,利息计入本金,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所有。风险保证金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专项用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后,风险保证金剩余本息作为办学资产返还出资者。

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的提取和管理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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