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Chapter 6 经费保障Article 52In force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