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正常需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办学性质、规模、运行成本等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特殊教育学校(班)、高海拔地区学校、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教学点)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类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并逐步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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