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Chapter 4 教师Article 34In force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教师退出调整机制。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除聘用关系。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