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地方性法规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交提案人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依法终止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重点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是否与其他的地方性法规相协调、各方面提出的主要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立法技术规范等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一般采用分组审议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8,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