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业界到国内外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广工作。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网络,开展特色旅游项目宣传和旅游产品推介活动,大力拓展旅游市场。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城市出入口和重要公共场所设置和维护本县旅游整体形象公益广告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
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地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等的宣传、推广,并播放、刊登旅游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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