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旅游投资者、经营者利用民居、田园、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